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內容
設立信托公司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
(二)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
(三)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
(四)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
(五)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、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
(六)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、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
(七)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
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監督管理
信托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(大)會、董事會、監事會、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,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,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、有效制衡,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、激勵與約束機制。
信托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,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范、事中控制、事后監督和糾正,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。
信托公司應當按規定制訂本公司的信托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,建立、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,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。
信托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、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,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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